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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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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其他股东不同意怎么办 股东会决议无效的两种情形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04日 来源:上海物业公司纠纷律师
[导读]:   张茜律师,上海物业公司纠纷律师,现执业于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

  张茜律师,上海物业公司纠纷律师,现执业于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股权转让其他股东不同意怎么办

  股权转让其他股东不同意怎么办根据《公司法》第72条规定,不同意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如果故意刁难其股权转让的,还可以依法起诉至法院,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股权转让纠纷主要分为对内的大小股东之间股权转让不同意的情形和对外股权转让的纠纷,下面由编辑在本文为您详细介绍股权转让纠纷的法律知识。

  一、大股东不同意小股东股权转让的情形

  股权可以依法转让是公司法基本原则,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掌控公司的大股东如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如遇到大股东欺压小股东,不开股东会又不分红,小股东完全可以依法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情形

  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

  有限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这里讲的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是以股东人数为标准,而不是以股东所持表决权多少为标准。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在这里,要注意的是:

  1、书面通知

  书面通知即股东通知对外转股事宜应采取书面形式,而不能简单以口头、电话等方式代替书面通知义务,同时,书面通知必须是全面的,书面通知时须将拟转股股东姓名、所持股权份额、拟转股对象、拟转股份额、价格、转股时间等详细信息写明,拟转股股东如果只是简单的知会、告知其他股东其要对外转股而未提供任何具体相关信息,视为未履行通知义务,《公司法解释四》第二十七条也已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2、其他股东

  ;其他股东;应指拟向外转股股东以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即拟转股股东不能参与对转股事项的表决。

  3、其他股东的答复期限

  其他股东的答复期限即是指其他股东自接到股权转让事项的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答复。规定最长30日的答复期,既考虑到其他股东慎重权衡和决策的需要,又考虑到转让者能及时转让股权的需求。

  4、股东不同意转让的应当购买股权

  在维持有限公司任何性的同时,为了保障股东行使股份转让权、避免其他股东的不当或消极阻挠,公司法进一步规定,股东对股权转让的通知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如果半数以上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则应购买要求转让的股权,否则视为同意对外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会决议无效的两种情形

  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两个,即一是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效力性强制性;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二是内容侵害未收到通知或持反对意见的股东的合法实体权益的股东会决议,下面由在本文详细介绍股东会决议无效的两种情形。

  内容违反;效力性强制性;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会决议

  1、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则作出如下解释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2、法律规定的含义

  由于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的实质均系股东各方就公司经营管理等事宜达成的合意,本质上属于契约,因此,应当适用上述规定。即内容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会决议无效,且该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指违反;法律法规中的效力性强制性规范;。

  内容侵害未收到通知或持反对意见的股东的合法实体权益的股东会决议

  1、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2、法律规定的含义

  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实质上系股东各方就公司经营管理等事宜达成的合意,属于契约,应当适用上述规定。由于上述条款明确规定了违反该条的合同无效,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若股东会决议的内容侵犯了未通知股东的合法权益,则应当被认定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违反了;效力性强制性的法律、行政法规;,属于无效的股东会决议。

  需要注意的是:

  上述合法权益包括公司章程赋予股东的权益;

  仅当股东会决议的内容侵害未通知或反对股东的合法实体权益时,股东会决议无效。

  股东会决议的程序侵犯了股东的合法程序性权益时,由于该股东是否参与表决不影响决议的做出,因此,该股东会决议属于可撤销的股东会决议,股东可以在60日的除斥期间内提出撤销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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